《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所以在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当给予帮助,这是法定的义务。
但是,如果离婚时一方没有生活困难,而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另一方自愿给予生活费等经济帮助。离婚后,另一方反悔不愿给予帮助的,一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吗?
武汉离婚律师认为,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处理的部分是适用《合同法》的。男方与女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及其补偿的约定,并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应当认定合法有效。离婚后另一方违反《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拒不履行约定内容,是属于违约行为,法院应当判定其继续履行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