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贷款购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怎么处理?
看到这个问题时,很多人首先想到了《婚姻法》解释三。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但是,这一条款是对于一方父母全资购房的规定。如果只是支付了部分购房款或者只是支付了首付款的,即可以将整个产权赠与给自己子女,忽略了之后夫妻共同还贷的事实,对另一方而言明显显失公平。
所以此时,应当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也就是说,在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的情形下,应当视为父母对己方子女的赠与的一种明示方式,即出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