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张某于2002年4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
2009年7月10日,双方做出如下约定:双方之间和谐相处,互相尊重,无论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出脏口,不得轻言离婚(除非有重大的感情危机和原则问题),否则过错方要承担骂人和轻言离婚的一切后果(净身出户)。
2014年王某因常年的家庭矛盾,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庭审中,张某表示同意离婚。
法院最终认定,2009年7月10日,双方约定双方之间和谐相处,互相尊重,无论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出脏口,不得轻言离婚(除非有重大的感情危机和原则问题),否则过错方要承担骂人和轻言离婚的一切后果(净身出户),该条款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湖北离婚律师提示:约定净身出户协议并非法律不允许,只是在约定时不可以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尤其要注意不得侵犯他人的婚姻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