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为向妻子表忠心,在婚内与妻子签下如下忠诚协议:
为增加责任感、促进夫妻关系融洽及家庭和睦,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1、夫妻双方必须忠诚对待对方,不得有意欺骗对方;2、必须对对方绝对忠诚,不得有第三者、婚外情与他(她)人同居、通奸;3、不得有一夜情发生……9、如发现任何一方有违反以上协议的其中一条行为的(以下把违反规定一方称为负责方,把另一方称为受害方),负责方自动放弃夫妻共有财产、自动净身出户,另给付受害方150万元名誉赔偿金和精神赔偿金。
这样的净身出户协议法院是什么观点呢?
法院认为:
“夫妻忠诚协议”约定了夫妻双方基于忠实义务而不得实施的行为,并约定了违反义务一方自动放弃夫妻共有财产、另给付受害方150万元名誉赔偿金和精神赔偿金和家里房产及其它财产的所有权等。
夫妻之间相互忠实既是道德的要求,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明文规定的法律义务。夫妻双方可以约定违反该项义务所应承担的财产责任。
但协议约定的违反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的财产责任过于严厉。即使被告是违反忠实义务的过错方,也有其合法的财产权益。如按此协议履行则可能造成被告生活困难,而原告则获利极大,双方利益过于失衡。
故认定不能完全按照双方所签协议的后半部分约定内容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