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继承法》和《婚姻法》的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这种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和父母之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和生父母、养子女和养父母、继子女和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或继母之间。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有赡养的义务。女儿出嫁后,一方面继续负有赡养自己父母的责任,一方面又要协助丈夫赡养其父母,即自己的公公婆婆。
2019年湖北赡养费是怎么计算的?
人民法院认定赡养费的标准包括: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
赡养费的给付内容分六个方面:
(一)老年人基本赡养费;
(二)老年人的生病治疗费用;
(三)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
(四)老年人的住房费用;
(五)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
(六)必要的保险金费用。
也就是说,湖北赡养费的给付标准,首先参照上一年度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为准。以2018年赡养费的计算为例:湖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为21276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1633元/年。其次考虑赡养义务人的收入及家庭情况。然后再考虑赡养人的生活医疗等等基本支出。最后再综合得出一个赡养费给付标准。
案例一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实际,两原告蔡乙X、张XX要求蔡XX赡养两原告至80周岁,每月生活费1000元,共计19.80万元,不符本案实际情况,也无证据证实,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但可比照2018年湖北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11633元/年)标准,蔡XX年高多病,住院医治消费大,两原告蔡乙X、张XX要求被告蔡XX每月承担赡养费1000元,酌情考虑支付原告蔡乙X、张XX每人每月赡养费各300元。
案例二:本院认为,原告胡某年事已高,已丧失劳动能力,现生活较为困难,其已成家的子女理应依法履行赡养义务。结合当地农村生活消费水平及原告胡某每年领取的抚恤金、住院治疗、刘XX由二被告扶养照料、二被告的实际家庭条件等实际情况,本院认为,对原告胡某诉请的赡养费,酌定为每年5000元,应由二被告及王XX、王XX、胡某共同承担。同时,在赡养父母上,儿子与女儿、养子女与继子女都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不能以子女家庭困难等任何理由拒绝履行。但原告有自愿处分其民事权益的权利,其在自愿放弃王XX、王XX、胡某赡养义务的同时,不能加重本案二被告的赡养义务,故二被告应承担的赡养费为每人每年1000元。对于原告胡某所诉请的医疗费,本院认为,因原告胡某医疗费报销比例较高,本院在酌定其赡养费时已根据其医疗费报销情况酌定在赡养费中,故对此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