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去世后,如果公司章程或全体股东没有另行约定,该死亡股东的继承人应当继受取得相应股权。
即使没有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也不影响继承人对股权的继受取得。只是在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前,不能对抗外部第三人对股权的善意取得。也就是说,第三人可以通过善意取得的方式取得股权。
《公司法》
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第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然,如果继承人不愿继承股权的,也可以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下,合法出让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