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股东有着复杂的原因, 代持股权、 未成年人自有股权和家庭股权共有是三种基本类型。
根据现行《公司法》,并未对自然人的股东资格作出特别限制,根据“法无禁止皆自由”的原则,在公司章程未对股东的条件作出特别限定的情况下,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资格。
再者,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问题的答复》:《公司法》对未成年人能否成为股东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未成年人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其股东权利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未成年股东委托他人代理行使其权利的行为是股东的个人行为,属于私权,无须经过股东大会其他股东的同意。
由于公司是企业法人,其主要目的是营利,生产经营风险具有不确定性,且基于股东身份而派生的诸如参加股东会表决、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较为复杂,因此,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行使股权,依法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