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公司法》第75条之规定,继承人能否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是可以另行规定的。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一旦章程或约定认可继承人可以继承已故股东的股东资格,则取得该资格的股东就应当享有法律所赋予的全部股东权利,包括投票表决权等等一系列权利,而不应当对其股东权利加以随意限制。
根据继承法规定,股权是可以作为遗产继承,而股权就其本质属性来说,既包括股东的财产权,也包括基于财产权产生的身份权即股东资格,该身份权体现为股东可以就公司的事务行使表决权等有关参与公司决策的权利。
因此,股权的继承既包括股东财产权,也包括股东身份权。因此,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股东继承人不能取得股东资格,那么公司股东的继承人既可以继承股东的财产权,也可以继承股东的身份权,即继承人股东取得了股权就应当享有法律规定的股东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