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在镇上有一套房屋,年久失修,后将房屋拆除重建,是否拥有所有权?
湖北婚姻家事律师提示,房屋所有权人对城镇房屋进行拆除重建,应确定重建行为是经过相关部门许可的,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所以,根据法律规定,未经过相关部门许可而重建属于违法建筑,应予以拆除,或补办手续、并处罚款。在接受处罚后,再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房屋翻建后, 权利人应当申请的是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是因权利人法定名称的改变或是房屋状况发生变化后进行的登记。因此,变更登记并不变更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主体。
也就是说,在合法情形下,房屋拆除重建后,原房主仍对重建后的房屋享有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