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一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效力会对另一方生效吗?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就是说,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那么在连带责任的情形下,一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效力会及于另一方吗?不会的。
诉讼时效抗辩权实际是一项实体权利,如对该权利的放弃则意味着债务人会对已过诉讼时效的原债务应重新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故行为人对该项权利的放弃,则不能由其它连带债务人代为行使,而应由行为本人以明示或者约定的其它方式予以表示。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该规定可以认定系对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具有涉他性。该款的适用是有严格条件限制的,即各连带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均为完全债务,所谓完全债务,是指债务之履行具有法律强制力,而不是取决于债务人的内心意愿,而对应的债权亦是完全债权。超过了诉讼时效的债务已经变为自然之债,偿还与否,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只是取决于每个债务人自身的意愿,而不受法律强制,所以不可以从该条款推论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涉他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