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因不偿还债权人张某借款,张某将孙某起诉。法院判决孙某偿还张某借款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因孙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张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借款及其利息为夫妻共同债务,孙某的配偶刘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首先,张某起诉孙某配偶的行为,并不构成重复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了重复起诉的构成要件,即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请求实质上否定前判决结果。张某起诉债务人的配偶,起诉的对象与前诉并非同一当事人;其次,提出的诉讼请求与前案不同,是要求法院确认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刘某对张某在生效判决中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该案不构成重复诉讼。
其次,另行起诉债务人的配偶与原生效判决不冲突
如果不能证明债务人的债务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就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对原生效判决不会有影响;如果能证明债务人的债务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刘某要对原生效判决中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与原判决也并不冲突。在债权人取得针对被执行人配偶的执行依据后,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受理执行后再合并执行。
第三,另行起诉债务人的配偶的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起算?
在第一次起诉时,对两个被告的诉讼时效一同开始计算,起诉孙某的诉讼时效没有超过,则起诉其配偶的诉讼时效亦没有超过;反之,亦然。当债权人选择起诉孙某的时候,导致了债权人对债务人配偶刘某的诉讼时效发生了中断,直至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书生效之日止,债权人起诉债务人配偶的诉讼时效从判决书生效的次日起开始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