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法《婚姻法解释(三)》第三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拒绝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的,未成年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向法院请求支付抚养费。那怎样算是在分居期间履行了抚养子女的义务呢?
比如分居后,子女虽然随母亲生活,但父亲常利用周末、假期时间看望子女并承担其学习、生活用品及医疗等费用,该事实表明在双方分居期间,其并未拒绝履行抚养子女义务。
武昌区离婚律师认为,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可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经济上的支持;二是精神上的关爱。否则,都不能算是完全履行了抚养子女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