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武昌区刘某与孙某离婚,双方约定孩子明明由刘某抚养。两年后,孙某失业,孙某以自己没有工作,没有生活来源为由,遂拒付抚养费300元。法院最终判决孙某每月给付明明抚养费180元,至明明满18周岁止。
武汉离婚律师认为:
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并不完全与当事人经济状况相关。即使没有工作,连谋生都很困难,但却并不能因此免除抚养义务。
婚姻法第36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37条规定:“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可见,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没有工作不能成为逃避抚养义务的理由。
当然,考虑到孙某失业的现状,法院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当地的生活水平以及孙某的经济状况,酌情判定孙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80元,这也是合法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