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的儿子在东湖高新区一所私立学校上高中,每年学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固定花销120000多元。刘女士认为之前的抚养费完全不够孩子读书费用,故起诉前夫罗某每年分担学费60000元。罗某以已经给付抚养费为由拒绝承担。法院最终未支持刘女士诉讼请求。
洪山区离婚律师认为:
虽然孩子在私立学校的学费都有票据为证,原抚养费远远不够其读书的费用。但抚养费中已包括学费,抚养费也称抚育费,是父母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法院在认定抚养费数额时,已经考虑了夫妻双方的经济水平及当地一般消费及教育费用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刘女士将孩子送至私立学校就读,致使其学习和生活费用大幅度增加,则相应的费用由其自行承担,其无权要求对方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