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初,家住东湖高新区张女士和丈夫结婚,虽然婚前张女士就知道丈夫是再婚,与前妻育有一子,每个月需支付1800元抚养费。但是婚后张女士越想越不对劲,跟丈夫一起抚养前妻的孩子不是亏待了自己?这个不应该丈夫自己承担这部分吗,这应该是丈夫的婚前个人债务吗?
东湖高新区离婚律师认为,抚养费和普通债务同属于债务,《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根据此条规定,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无法定的权利义务,他们仅是直系姻亲关系。
夫妻双方离婚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离婚判决确定的抚养费,即为一方再婚前形成的债务,也就是婚前个人债务。也当然应由个人负担。所以一方再婚后,该债务不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张女士也无需负有偿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