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1日原告代理人马某与被告张某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孩子张某随其母亲马某共同生活,被告张某某每月给原告抚养费1000元。
被告张某某离婚后一直拖欠抚养费,但被告张某某2013年6月-2015年10月曾支付原告补课费8400元,母亲马某支付2015年11月-2016年3月原告补课费2200元。
法院审理认为:
1、2013年至2014年1月的抚养费已过诉讼时效,不予支持。
2、被告张某某应给付所拖欠原告2014年2月至2016年4月计26个月抚养费26000元;
3、被告张某某在此期间支付原告补课费6400元,应从其应给付的抚养费中减除;
4、对被告所交的补课费中的2000元,因超过二年时效,不予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