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抚养费适不适用诉讼时效?一般来讲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念认为,应适用诉讼时效,即受三年的诉讼时效限制。
另一种观念认为,给付抚养费是父母保障子女生活、学习的基本义务,是基于特殊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义务,而且子女未独立生活前,抚养费的支付具有持续不间断性,因此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看,追索抚养费的案件一方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父或母一方怠于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此时如果机械地适用诉讼时效规则,将会给本身已经遭受父母离婚伤害的未成年人带来第二次心理创伤,且要求未成年人一方具有诉讼时效的概念,不现实亦不具有可能性,违背了《婚姻法》确定的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其次从案件当事人的身份关系来看,追索抚养费请求权是基于双方当事人存在特殊的身份关系产生,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这种身份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抚养人不能拒绝履行抚养义务。最后,从抚养费存续的时间上看,在被扶养人独立生活前,抚养人均有保障其生活、学习的义务,抚养具有持续性、不间断性,只要被扶养人尚处于被抚养期间,即便超过三年诉讼时效,仍应保护抚养费的请求。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观点仅仅是对于“不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追索抚养费的情形,如果已经具有了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追索抚养费的,则应当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