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对外担保 另一方要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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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区李女士咨询,2019年1月份老公对她说家里的一套房子给弟弟设立了抵押担保。李女士非常担心,如果出了事房产被查封、拍卖,那不是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房产也没有了?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出借人作为原告起诉借款人和担保人,同时查封借款人、担保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

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虽然可以依法对担保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查封甚至强制执行,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又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也就是说,担保人以个人名义对第三人提供担保,属于担保人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那么担保人配偶一方应该如何维权呢?

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后,担保人配偶一方应积极配合执行程序,对房屋进行拍卖、变卖。

但属于担保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配偶一方的份额不应当被执行。

当然,也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的相关规定,担保人夫妻双方经债权人同意后,可以协议分割共有财产,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行为有效。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法院最终认定一方对外担保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取决于该担保行为是否为了家庭利益。如果夫妻一方的担保行为是为了家庭利益的,则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毕竟,《复函》并非司法解释,只是对个案的指导,没有普遍适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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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律师,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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