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区肇先生因欠一笔外债,怕将来被强制执行,遂将自己名下房产、存款等均以赠与的名义转到孩子名下。这样就能够逃避强制执行吗?
武汉专业离婚律师回答:
对于债务人将房产、存款等财产赠与子女时,要注意以下法律规定。
1)《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如果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登记机关登记错误等,则可以认定无效或撤销登记,从而恢复为可执行财产。
3)《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即使未雨绸缪,提前将自己名下财产转移给自己子女的,仍有子女名下财产被强制执行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