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口李女士来电咨询,因为一直从事生意,为了某些原因,将两套房子放在孩子名下,今年孩子十一岁了,如果夫妻要离婚,那未成年孩子名下房产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吗?
东西湖区离婚律师回答:
从权利外观主义来看,将房产登记到孩子名下,则该房产理应属于孩子所有,故该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夫妻双方离婚时也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除非有充足证据以证明将房产登记到孩子名下,非赠与的意思表示。
(2013)穗中法民一终字第6XX号:本院认为,首先关于白云堡03房的份额认定问题:各方均确认该房屋是在婚后购买的,因此上述房屋属于家庭共同财产。虽然牛某甲在购买房屋时不具有经济能力,但牛某丙以及陈某向银行出具的声明中已明确牛某甲对房屋享有实体权利,应视为对子女的赠与。上述房屋现登记在陈某以及牛某甲名下,因此,上述房屋首先是牛某甲占有一半份额,剩下一半份额是属陈某以及牛某丙的夫妻共同财产,陈某以及牛某丙各占一半即四分之一产权。
(2017)赣07民初XX号: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房产系高卫一与杨金一婚姻存续期间所购,购置该房产时,高某年纪尚幼,无独立财产,该房产出资系其父母共同财产,所购置的房产也应为其父母共同财产。高某父母购置该房产时及离婚诉讼期间,均无证据显示双方有将该涉案房产90%份额赠与高某的共同意思表示,其中高卫一陈述系为防止夫妻一方随意处置房产而登记在高登名下,杨金一则在离婚诉讼中直接要求将本案诉争房产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本案中房产虽有90%份额登记在高某名下,但从该房的出资情况及高卫一、杨金一的陈述等来看,夫妻双方自始至终并无将该房产赠与高登的合意,本案房产的真正权利人并非高某,而是高卫一、杨金一。因此本案中高某无权主张本案涉案房产90%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