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应否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进行财产分割的问题,目前从法院判决来看,分为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如果父母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或双方均认可,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行为是基于赠与的目的的,则该房产应视为未成年子女财产,离婚诉讼中不予分割;
第二种观点认为,如果父母不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或一方不认可,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行为是基于赠与的目的的,则该房产不应视为未成年子女财产,离婚诉讼中应予以分割;(此为主流观点)
第三种观点认为,除非父母能够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行为并非基于赠与的目的,则该房产应视为未成年子女财产,离婚诉讼中不予分割。
四川剑阁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川0823民初XXX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我国法律规定房产实行的是登记主义原则,即只有房产证上登记的产权人才是房屋的所有人。
本案原、被告讼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商铺,虽然系原、被告双方以其未成年子女的名义购买的,其子女覃某2、廖某并没有实际出资,但是原、被告一致同意将房产登记在子女覃某2、廖某的名下,符合赠与的法律性质,应当认定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房产应属于覃某2、廖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除非是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即使是作为监护人的父母也不能以任何理由出卖、赠与、分割、设定抵押等随意处分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
显然,本案原告要处分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不是为了子女的利益,因此也就无权处分、分割讼争的房产。
因此,原告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配讼争的房产的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