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荆州市某村村民孙先生经人介绍与刘女士订立婚约,之后恰逢过年,孙先生先后给了刘女士一万元用于购买衣物,并给刘女士压岁钱一万元。现因两人感情不和解除婚约,这两万元对方应当返还吗?
湖北专业离婚律师回答:
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且双方未共同生活。所以男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赠送彩礼是以缔结婚约为条件的赠与行为,因缔结婚约的条件没成就,赠与的彩礼应当返还。
而赠与的衣服款和压岁钱是礼尚往来的人之常情,可不予返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1、2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