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婚约后给对方买衣服、压岁钱应当返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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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荆州市某村村民孙先生经人介绍与刘女士订立婚约,之后恰逢过年,孙先生先后给了刘女士一万元用于购买衣物,并给刘女士压岁钱一万元。现因两人感情不和解除婚约,这两万元对方应当返还吗?

湖北专业离婚律师回答:

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且双方未共同生活。所以男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赠送彩礼是以缔结婚约为条件的赠与行为,因缔结婚约的条件没成就,赠与的彩礼应当返还。

而赠与的衣服款和压岁钱是礼尚往来的人之常情,可不予返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1、2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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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律师,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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