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律师释疑:什么是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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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是什么意思?什么叫做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并不是说在夫妻离婚后,一方过错导致的损害赔偿。而是指对于离婚前,或者叫做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发生过错而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

比如,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有重婚的情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形;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前面四种情形都属于法律上的配偶一方有过错。

基于这四类过错,无过错的一方则可以在离婚时或者离婚后提出损害赔偿。由于我们法律对于维护家庭稳定和谐的目的,未离婚时,基于一方婚内过错行为提出婚姻损害赔偿,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一般应以无过错方在离婚之前遭受财产上的损害而提起赔偿请求。离婚后的物质损害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

精神损害赔偿则可根据无过错方的请求,判令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抚慰金的具体数额可结合多种因素酌定。

最后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有四种情形:

1.办理离婚登记后,无过错方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如果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4.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后,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后一年内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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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律师,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人长期专注于婚姻家事案件,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擅长离婚纠纷、财产纠纷、遗产继承、子女抚养权纠纷、同居分手调解谈判、协议离婚调解谈判、婚前财产风险规避等家事领域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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