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X华与陈X保合伙进行工程投资,张X梅作为陈X保的担保人,之后张X梅、陈X保、X华三方在淮安仲裁委员会的调解过程中,张X梅自愿与陈X保共同偿还债务。后因该债务问题,陶X华将张X梅告上法庭,认为该担保债务为张X梅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偿还。
夫妻一方对外担保所形成的担保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也就是说,该笔担保债务因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应当由债权人举证证明其用于了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否则,该笔担保债务应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
张X梅所负担债务系因对陈X保提供担保而产生,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笔债务的产生系用于张X梅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家庭共同经营,也无证据证明张X梅在担保中获取收益。故所涉债务为张X梅夫妻共同债务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