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区刘女士咨询,因武汉市房屋限购,她利用妹妹的身份购置房屋一套。前段时间妹妹离婚诉讼,竟然将该套房屋与丈夫进行了财产分割。现在判决书已经生效了,这该怎么办?
武昌区专业离婚律师回答:
刘女士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按照该条文的规定,刘女士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法院撤销对该套房产的分割。
民诉解释第300条第1款:对第三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请求,人民法院经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二)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三)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