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发生混同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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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X智出资兴办的某煤矿,后孙X青对太平煤矿进行投资,取得煤矿的经营权,并担任太平煤矿法定代表人。孙X青在担任太平煤矿法定代表人期间按期领取薪酬。另孙X青因担任太平煤矿法定代表人的缘故,经手过太平煤矿的对外往来经营款项。

现孙X青的妻子郭XX提出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孙X青个人账户下所有款项。查明孙X青在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拥有和控制的资金数额为五千六百余万元,并主张其中的一半两千八百与余万元应归郭XX所有。

但法院同时查明,因孙X青在经营期间,为了方便经营,个人账户进出款项与公司往来经营款项发生了财产混同。那能否认定个人账户中的所有进出款项都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呢?

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认为,孙X青在担任太平煤矿法定代表人的十余年间,其名下的个人账户进出款项与煤矿的往来经营款项存在混同和交叉之处,但其对煤矿只有经营权,并无所有权,故郭XX将孙X青名下账户中的资金进出款项全部相加后主张孙X青名下实际拥有和控制的资金额达五千多万元,证据不足,其主张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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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律师,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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