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湖高新区王女士自十年前与丈夫感情不和而分居,带着孩子独居至今,丈夫则离家出走,不知所踪。现丈夫突然出现,要求离婚,并提出分割王女士名下财产。这种情形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武汉离婚律师回答:我国婚姻法未规定关于夫妻分居财产如何认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但是,对于夫妻分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是否仍然适用以上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
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婚姻的存续为基础,不以分居为基础,分居只是分开生活,并不是婚姻关系的结束。夫妻虽然在事实上处于分居生活的状态,但在法律上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因而分居期间一方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根据该司法解释我们可以看出最高法对于分居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财产应如何处理,有如下态度:
1、夫妻分居期间取得的财产仍为夫妻共同财产;
2、分居期间各自取得的财产在离婚财产分割时,虽然为夫妻共同财产,各自分别管理、适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多分得财产的一方要向对方不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