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 法院在何情形下推定双方具有亲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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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武汉的当事人提到,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认定亲子关系并继承遗产,但被告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却判被告赢了。这是为什么?

武昌区离婚律师回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但是这里需要注意一点,被告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是有前提条件的。

这个条件就是首先要提供证明存在亲子关系的可能性必要的证据。否则是不可以直接推定为有亲子关系的。

要让法院能够推定具有亲子关系,需要提交什么证据呢?

原告可以提交类似出生医学证明、《亲子关系声明》、其他法律文书或自认文书等证据。

比如,在某个案件中,张先生在之前的赠与合同纠纷的案件中已经自认是孩子的父亲,且提供了孩子的照片与本案被抚养人一致,后来在《离婚补充协议》中又否认是孩子的父亲,法院结合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来确定各方应负的举证责任,被告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拒绝履行义务,构成妨碍举证,应承担不利的后果。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形下,法院可以推定亲子关系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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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律师,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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