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阳区赵先生问:张某与刘某结婚十年,后张某死亡。正当刘某处于丧夫之痛中时,孙女士找上门来,要求继承张某遗产。原来,张某与刘某结婚前就已经与孙女士结婚了。那孙女士有权继承张某的遗产吗?张某生前在于刘某婚后的财产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与刘某吗?
武汉离婚律师回答:
有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属于重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重婚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同时,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也就是说,张某与刘某自始至终都不存在夫妻法律关系。
那么,张某与刘某生活期间,为同居关系。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也就是同居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同居期间财产的“一般共有”,是指区别于夫妻关系下的共同共有的按份共有。
那么,双方在同居期间的收入归各自所有;如果双方均投资购买形成不动产或者动产,分割时按照出资额确定份额,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进行等额分割。
在同居财产分割之后,剩余财产则是死者一方的遗产,同居一方是无权继承的。
对于赵先生提到的这个案子来讲,张某与刘某同居期间的财产在按照按份共有分割后,张某的财产属于与孙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刘某无权继承。应当将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属于张某的部分,由孙女士合法继承。当然,如果张某与刘某有非婚生子,则该非婚生子也同样享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