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夫妻离婚时,因各种原因导致一些财产未被列入分割范围,之后才记起需要分割。比如分割住房公积金,有武昌区史女士咨询,离婚时以为对方的住房公积金是个人财产,故当时未提出分割请求,两年后才知道住房公积金也是可以分割的,还可以起诉要求分割吗?
武昌区离婚律师回答: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丈夫一方并未故意隐瞒住房公积金,而是因为自身认识错误,导致该财产未被分割。
其二,《解释一》将婚姻法第47条中当事人提起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诉的权利行使的时效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2年内提出,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婚姻法第47条规定的是对方恶意隐瞒等行为导致财产未被发现而导致遗漏分割的情形,该情形下的诉讼时效为两年,那么因自身原因导致的离婚财产遗漏分割的诉讼时效也应该为两年,从发现之日起计算。
对于住房公积金的财产分割来讲,则应当从离婚之日起计算,除非有证据证明自己从不知道对方有住房公积金的存在。
补充:住房公积金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住房公积金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解释,指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