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山区李先生与妻子于2005年结婚,现在因感情不和准备协议离婚。妻子认为企业年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请问,一方名下的企业年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洪山区离婚律师回答:
对于一方名下的企业年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应当根据企业年金的性质,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予以确定。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也就是说企业年金属于养老保险范畴。
其中第12条规定,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从以上规定可知,企业年金本质上属于可期待的养老保险金,只有在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才可取得。
第14条也规定,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未达到退休年龄,不符合领取企业年金的条件,则名下的企业年金不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
但企业年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不等于配偶无权要求任何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3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养老、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账户中的个人实际缴付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当然也可以将企业年金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