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人民法院要遵循”不告不理”原则。
一审遗漏部分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在二审程序中提出该诉讼请求,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也就是说,一审遗漏财产分割可以在二审中提出,这时法院会给原被告三个选择:
1、二审一并审理。如果原被告同意,可以在二审中一并判决,在这种情形下,即使只经过一次审判,仍然属于二审程序。对该部分财产判决不服的,丧失上诉的权利。
2、二审中调解。如双方同意可以对遗漏财产的分割进行调解。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拒绝签收的,即视为调解失败,法院继续进行审理并判决。调解书生效后不可以上诉,但可以申请再审。
3、另行起诉。对于普通财产的分割请求应当在两年内提出。对于不动产的分割司法实践中有争议,有人认为应当在两年内提出,有人认为应当适用物权法规定,不受诉讼时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