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吴先生因年事已高,自觉来日不多,故约来几位亲属订立遗嘱事宜。因自身已经无法执笔,遂自己口述,请来人之一代书,并由代书者代签遗嘱,自己在代书名字上面按了手印。待吴先生百年之后,后人仍因遗产事宜产生纠纷。
关于代书代签遗嘱是否有效,这里需要注意,代书遗嘱应由立遗嘱人亲自签名。
《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可见,遗嘱人亲自签名是代书遗嘱生效的必要条件。
如立遗嘱人不识字或无法签名由别人代签自己按手印,需有两个以上的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该情况和该遗嘱的见证人。遗嘱代书人必须不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也不是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但该情形下,代书遗嘱很容易被推翻,法院也并不会直接认可遗嘱效力。
订立代书遗嘱或者口头遗嘱,最好能请公证人员到场公证,如无法及时进行公证的,在场人完全可以采取录音、录像等形式加以佐证。
(2016)云民终XXX号: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某、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根据上述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遗嘱上遗嘱人的签名“徐XX”并非本人所签,作为受遗赠人的徐X某对此的陈述前后矛盾,也与遗嘱两个见证人的证言不相吻合;并且在徐X某与遗嘱见证人的关系上,徐X某所述与遗嘱见证人的陈述也不能完全相符;同时,徐X某所称徐XX立遗嘱的原因,即徐XX与董X某感情不和,长期分居两地的主张亦不能成立。综合以上因素,本案中的遗嘱因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而未能合法有效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