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某与邹某2002年9月28日登记结婚。2013年3月邹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该判罚的刑满释放当日又因信用卡诈骗罪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到2019年1月8日。
游某曾于2016年6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院认为,游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双方感情已破裂,且邹某不同意离婚。故判决驳回游某诉讼请求。后游某再次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二审均判决准许离婚。
二审法院认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可以作为判断依据。根据该意见第11条的规定,“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本案中,邹某实施的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家庭正常生活,伤害了夫妻感情。游某第一次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且不同意本院进行调解,表明其解除与邹某1婚姻关系的意愿明确坚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