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民华先生与妻子离婚,一审中申请对名下房产进行评估,双方对评估价值认可。因最终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了二审。二审期间因市场变动,房产升值巨大。遂向二审法院提出再次房产评估申请,请求法院对房产依照当前市场价值进行评估。
武昌区离婚律师回答:
我们这里要明确二审的目的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该案一审中双方对一审中的房产评估价值均认可,在离婚诉讼二审因市场变化而否认之前的房产评估,并非是不服一审判决的情形。虽然重新申请是上诉人的权利,但法院一般不会准许。
即使原告被告一审都放弃对房产进行评估,二审再主张评估的,法院一般也不会准许。
房产评估报告即使已经过有效期,但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的,法院也可以作为案件审理依据。
(2014)鲁民一终字第XXX号:房产均已经XXX人民法院委托XXX资产评估有限公司XXX评鉴字(2011)第006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对其价值予以评估,虽然该评估报告已过评估有效期,但各方当事人均表示不再另行申请鉴定,且考虑到房产价值的涨跌对各方当事人的影响基本相同,故对上述房产的价值认定以评估报告为准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