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分家析产中,已设立抵押担保的财产应否提前清偿以保护份额享有人的实际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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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兄弟共同创业,后成立XXX联木器厂。兄弟之一荣XX去世,根据之前兄弟之间签订的《分家析产协议》,案涉财产划归王XX等三人。

但协议签订后,荣X1擅自将案涉房产设定抵押担保

王XX等三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履行《分家析产协议》。

法院认为:

1、协议签订后,荣X1擅自将案涉房产设定抵押担保,所得贷款并未用于王XX等三人的生产生活,故木器厂的贷款为其单方债务,与王XX等三人无关,理应由债务人偿还。

2、能否提前对王XX三人享有的份额设立抵押担保所对应的债务进行清偿,以涤除相应抵押权?

这必然导致债权尚未到期的情况下,责令债务人偿还债务的情况发生,因判决书的判项产生加速债权到期的法律后果,事实上变更了债权人与债务人依约履行债务的行为,影响了债权人、抵押权人的权利,法院不予支持。

若王XX等三人因房产存在权利负担而致利益受损,可待损害事由发生时,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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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律师,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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