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1、于某出全资购买位于某小区803号房屋。因限购问题,登记在儿子姜某2名下。后姜某2与妻子离婚,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分割。
姜某1、于某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经一二审败诉。
武汉离婚律师释法: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委托关系,出资人仅享有债权请求权,而非对房屋的所有权。
首先,姜某1通过其账户支付全部购房款,并不必然就取得803号房屋的所有权。
姜某1、于某主张803号房屋系借名登记于姜某2名下,对此,姜某1、于某仅享有债权请求权,而并非物权请求权。
姜某1、于某以其二人与该房屋的登记人姜某2存在借名买房法律关系为由,主张对803号房屋的所有权。要证明本案借名买房法律关系的合法成立,主张法律关系成立的人必须承担借名买房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的证明责任。
在姜某1、于某提交的证据中,有姜某2书写的关于803号房屋是父母借其名义购房的保证书、说明等,但鉴于姜某2与姜某1、于某存在特定身份关系,姜某2与邹某之间存在离婚诉讼,以上述证据作为借名买房关系成立的证明,真实性和证明力不足,法院未予采信。
《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从借名买房规避限购的出发点来讲,本来就有非法性,这种行为应当受到法律非难。
再者从物权法相关规定来看,出资人和登记人关于借名买房的约定不具备物权生效的法定条件,双方形成的是债权债务关系。出资人有权要求登记人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但无法直接要求法院确认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擅自出售房屋的,房屋交易合同有效,出资人无法主张合同无效,也无法阻止交易。
对于上面案件而言,如果姜某1、于某、姜某2能够证明借名买房行为存在,则法院会认定姜某1、于某与姜某2及其妻子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可以在此基础上要求姜某2及其妻子返还购房款。但法院不会支持房屋确权或强制过户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