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由于家庭纠纷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离婚证据纷繁复杂,主要来看有以下种类:
(1)结婚证或者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未登记结婚的,关于同居起始时间或举行婚礼时间的证明。(依照我国民法,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均认定为同居关系。)
(3)再婚的,离婚调解书,或者判决书,或者有关部门的证明。
(4)被告下落不明的,关于下落不明时间、情况的证明
(5)一方或双方为嫌疑军人的,需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6)一方智力有缺陷、患有性病、精神疾病的病情诊断证明。
(7)一方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有关原判法院、刑期和服刑地点的证明。
(8)婚后感情破裂的事实证据。
(9)一方有过错的事实证明
(10)子女姓名、性别、年龄、生活状况的证明。
(11)养子女、机子呢的有关证明
(12)请求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或其他条件的证明
(13)请求给付抚养费数额的依据(双方工资或劳动收入的证明)
(14)财产名称、数量、价值的证明(有些财产可以需要进行价值评估)
(15)财产性质的证明(是否属于婚前财产还是属于婚后财产,是否是夫妻单方或双方债务)
(16)储蓄、国库券、股票正证券财产的证明或线索(账号)
(17)债权债务情况及属性(是否是夫妻单方或双方债务)
(18)住房情况(私房建造时间、面积、造价;公有住房户名、面积、间数、常驻人口数、分配来源等)
(19)其他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