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请求到底应该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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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诉讼中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为什么法院往往会裁定驳回起诉呢?

这是原告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理解有误造成的。

依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是指判决、裁定的主文,调解书中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第三人对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主文无异议,仅对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提出异议并要求撤销或变更的,经法院释明第三人坚持该诉讼请求不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其理由在于:裁判文书中的事实认定和裁判理由部分对于案外人并无约束力,如果案外人认为相关部分存在错误,其完全可以在自己参加的后诉中直接加以否定或者推翻,而没有必要就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换句话说,此时案外人没有“诉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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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律师,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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