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第三人担保所负债务不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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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第三人担保所负债务不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视为个人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担保是夫或妻一方以其个人信用对外从事民事行为,系基于特定人身关系的信用保证,一般情况下配偶方受益的可能性较低。

在此情况下,证明配偶从担保合同中受益的举证责任应由债权人承担而不是由保证人配偶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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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律师,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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