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向前女友索还100多万!法院:表白示爱所赠不用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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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识一个月便订婚,男方给了300万元彩礼。分手后,男方诉至法院要求归还。法院认为300万元数额巨大且在订婚前给与,应认定为彩礼,扣除双方同居花费判令女方返还280万元,双方对此均没上诉。

此后,男方又起诉,要求女方归还恋爱期间给与的114.78万元,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到底是恋爱中的一般馈赠,还是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

广州中院日前二审认为,从其多笔转账金额数字“52000”“8888.88”等寓意表明,男方转账应属联络感情和表达爱意,并不能反映以结婚为条件,因此114.78万元是恋爱馈赠,女方无须归还。

二审法院认为,晓磊并未举出充分证据证明上述款项的赠与以结婚为条件,应属于一般赠与,阿蓉无须返还。

法院认为,理由有几点。

其一,上述款项为近一年内不定期不定额的转账,数额有大有小。未有证据显示所转款项以双方缔结婚姻为条件;

其二,晓磊就本案起诉时主张案涉款项为借款,后变更其诉请为附条件的赠与。由此反映,晓磊在转款时,并未明确以结婚为条件;

其三,上述款项赠与期间,双方曾同居生活,不排除部分款项用于双方共同生活。

其四,双方分手后,晓磊仍向阿蓉转账,则属为联络感情和表达爱意,挽回阿蓉心意,不能反映以结婚为条件而转账;

最后,证据表明,晓磊个人经济条件较好,上述款项的给付并未超出合理范围。

据此,晓磊向阿蓉赠与的上述款项属恋爱期间的一般馈赠,晓磊已将上述款项向阿蓉给付,其现要求撤销赠与并返还款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改判阿蓉无需归还上述款项,驳回晓磊的全部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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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律师,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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