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因个人债务被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冻结了夫妻共有房产一套,妻子如何保护自己的财产份额?如何阻止房产被拍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是2005年生效的,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则是2011年生效的,在同一层级法律效力的规范中,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解释三》相对于《民事执行规定》而言,正是新法也是特别法。
由此,虽然共有人可以在强制执行中进行析产,但《解释三》则排除了夫妻关系下的强制执行的析产可能。
也就是说,法院因夫妻一方承担债务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配偶方是不可以主动提起析产诉讼的。
能不能先离婚再进行析产呢?这种操作也是无法保住房产的。
离婚析产如果房产归男方,则房产会被拍卖。
离婚析产如果房产归配偶方,根据以下法律规定,仍不能阻止房产被拍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