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某婚后将其婚前个人房产出售,所得款项另行购买一套房产用于出租。该房产是否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产的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陶某妻子宋某,在婚后为帮助丈夫陶某卖房,再次购房,前后花费了大量的精力,能否认定为为家庭资产增值付出了实际的劳动?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后以婚前财产投资购买的房产,仍应当属于婚后个人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个人存款在婚后投资形成的财产,只是一种财产形式的变化,并不能作为一种收益,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如果婚后以个人财产投资购买房产,出租产生的收益,则应当属于《婚姻法解释三》中“收益”的范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