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区张某婚后以个人财产为首付贷款买了一套商品房,然后一直以个人财产偿还房贷,妻子并未参与还款,那以个人婚前财产还款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房产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第2款规定中的“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妻子一方自始至终并未参与还款,而张某一直是以个人财产进行还款,那该套房产则应属于张某的个人财产。
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这套属于张某的房产在婚后进行出租的,则该租金部分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以分割。
当然,婚后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且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在具体的离婚财产分割诉讼中,对于购房资金是否属于个人财产,这是需要举证的,否则就会承担败诉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