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感情出现问题,并不是一定就会立即离婚,整个过程可能会持续很长时间。如果两个人在出现感情问题后并未离婚,而是先分居了一段时间。那么,对于分居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财产、形成的债务应该如何认定呢?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我国2019年最新《婚姻法》或婚姻法司法解释也并未对夫妻分居期间财产债务问题作出任何规定。
也就说,夫妻分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或形成的债务仍然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我国婚姻法是支持约定财产制的。如果夫妻双方在分居时,签订《夫妻分居协议》,对分居后形成的债权债务或取得的财产约定为归各自承担的,则为约定财产制。这是有效的,此时分居后取得的财产或形成的债务就会归各自所有。
当然,如果分居后也并未对财产做出约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规定:
“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即:如果双方的财产差不多的,分居期间的财产据现实情形归各自所有。如果差距较大的,则由多得财产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