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个未成年人都应当有一位或者多位监护人,对其成长生活学习等等各方面进行管理。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去世,或者由于虐待子女等原因被剥夺监护权的,则需要另行指定监护人。
如果具有监护人资格的多人都争当监护人,应当如何处理呢?
首先,指定监护人必须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可以向由被监护人住所地如下单位申请指定监护人:
- 居民委员会
- 村民委员会
- 民政部门
如果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