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婚姻法的规定,起诉离婚原则上需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地,当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而经常居住地是指截至原告起诉时被告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
在案件审理中,为了证明本法院具有管辖权,会要求原告提交居住证明。即使是速裁离婚,也要提交居住证明。
但离婚诉讼案件的特点就是要多次起诉。如果第一次起诉提交了居住地证明的,第二次起诉还要重新开具吗?
在司法实践中,原告居住地发生变化是非常常见的事情。第一次起诉离婚时的居住地在第二次起诉离婚时很有可能会发生变化。这就会导致本法院对于该离婚案件无管辖权。
所以,一般而言,如果第一次开具的居住证明离第二次起诉时间过长,法院会要求重新开具的。对于被告而言,这也是离婚案件管辖异议的一个切入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