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买房,房产证上面写了两个人的名字,这应当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且赠与已经完成,此时被赠与方也拥有部分房产。
赠与有一般性的赠与与附条件赠与等多种。
对于一般性的赠与,当赠与完成后即不可以要求对方返还。而对于附条件的赠与,如目的未能达成的,比如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则可以要求对方返还。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该赠与一般是以结婚为前提的,也就是该赠与是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当双方分手,则该条件无法实现,对方是可以撤销赠与的。对方可以要求受赠方返还所赠房产。
当然,受赠方可以举证证明,双方还远未到谈婚论嫁的地步,只是对方出于爱慕所赠与房产。而且还可以进一步证明,对方家产丰厚,一套房产对其而言在正常支出范围内。这样,可以反驳该赠与是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即使分手,也无理由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