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案件必须经过调解,调解无效或不愿调解的才会进行审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离婚调解笔录中自认的事实在调解书中没有记载怎么办?在离婚调解书中没有出现自认的事实,可能有三种情况:
一是法官认为该事实与案件无关。
二是法官认为该事实对于案件事实证明力较弱。
三是法官出现笔误。
在调解中,双方当事人可能处于快速结案的目的,对于一些不存在的事实也做出认可。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七条也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当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中第23条也要求:探索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调解程序终结时,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诉讼程序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外,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
对于法官出现笔误而导致调解书未记载部分事实的情况,可以向法院申请补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