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首先要明确一点,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对于同居双方而言,并无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说法。因为同居关系并不构成夫妻关系,也就没有夫妻共同财产这一问题。
那同居时所购买的房屋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方式进行分割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一般共有指的是按份共有,就是根据双方出资额度而共有。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划分原则如下:
1、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
2、同居后共同购置的房屋等财产属,没有约定的,当事人按份共有。不能确定双方出资额度的,对半分割。
3、同居后分居期间的收入或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
4、同居后的约定财产按约定处理。
5、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
6、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
7、个人所有或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
8、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可以确定份额的,依份额享有和承担。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义务人个人债务。